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10755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755
法定代表人: 郭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11********06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一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且做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应纳税费。 1.广西南宁同吉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同吉捷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发票已被证实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在2016年6月30日第11号凭证记载购买煤炭取得同吉捷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和2016年6月1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 02281692至№ 02281716,货物名称煤炭,数量5200吨,金额2,488,889.00元,税额423,111.00元,价税合计2,912,0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18〕170号)出具的如下结论:(1)同吉捷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2)同吉捷公司开具上述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该企业申报抵扣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3)同吉捷公司与你(单位)存在资金往来,资金即进即出。(4)同吉捷公司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所取得的上述专用发票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3,111.00元,并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发票相应的购销业务不真实。 (1)合同约定的提货方式与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矛盾。 你(单位)与同吉捷公司煤炭合同约定你(单位)自行到对方堆场检验确认后提货,且合同约定了提货日期,但你(单位)情况说明是全部货物最终由同吉捷公司送达你(单位)指定货场,经对你(单位)委托原法定代表人郭华照询问辨称是同吉捷公司负责运输货物到货场。虽然你(单位)提供2016年度发生港口建设费和港口作业包干费等堆场费用的财务资料,但是你(单位)无法提供与同吉捷公司上述对应货物堆场费用单据,也无法提供货物运费支付、过磅等的单据资料。 (2)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 你(单位)上述煤炭购进的发票价格是每吨不含税单价是478.63元,但你(单位)当年煤炭平均销售每吨不含税价格是302.25元(购进当月是325.80元),你(单位)每吨煤炭购销单价严重倒挂。 3.发票相应的“购货”资金虚假。 经调取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上述“购货”资金具体转账过程如下: ⑴你(单位)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开户银行(工行账号201502030920113639)转账至同吉捷公司的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邕州支行账号552050100100152571),同吉捷公司在收到款项后的当日即转至朱友平的个人银行账户(农行佛山三水支行账号6228480096123341875),同日再从朱友平个人银行账户转至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郭华照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行账号 2015020101033553916),最后从郭华照个人银行账户即时转回到你(单位)的银行账户(工行账号201502030920113639)。 ⑵上述资金流转由你(单位)公户发起。你(单位)公户走账当日(2016年6月15日)实有账内资金余额220,552.33元。经当日重复流转,金额累计2,912,000.00元,当日回流至你(单位)公户累计2,722,000.00元。当日实有账内资金余额回流至你(单位)公户时共减少了190,000.00元(具体资金流动见附件《湛江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同吉捷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资金往来对照表》)。 综上所述,上述“购货”资金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形成闭环式资金回流,证明你(单位)存在通过虚假资金流转来伪装正常业务经营。 针对上述交易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我局检查人员分别向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郭华照、现法定代表人林日升、你(单位)投资人何奕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对上述交易资金流转做合理解释,经调查询问并取得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均不能做出关于交易资金异常流动的合理解释。 4.取得虚开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并做税前扣除凭据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应纳税费。 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税通〔2021〕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限期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资料。 你(单位)取得上述2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 02281692至№ 02281716,货物名称煤炭,数量5200吨,金额2,488,889.00元,税额423,111.00元,价税合计2,912,000.00元)申报抵扣税款并做税前扣除凭据列支成本,经计算造成少缴应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增值税: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税额423,111.00元,经计算,造成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少缴增值税税款143,011.87元和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税款280,099.13元,你(单位)2016年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423,111.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少缴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10.83元(143,011.87×7%)和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9,606.94元(280,099.13×7%),你(单位)2016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29,617.77元; 教育费附加:经计算少缴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4,290.36元(143,011.87×3%)和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教育费附加8,402.97元(280,099.13×3%),你(单位)2016年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2,693.33元; 地方教育附加:经计算少缴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860.24元(143,011.87×2%)和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5,601.98元(280,099.13×2%),你(单位)2016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8,462.22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为你(单位)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列支成本2,488,889.00元,依法不予税前扣除。2016年度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7,710.13元,本次检查应纳税调整增加额2,488,889.00元,同时减去随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9,617.77元、教育费附加12,693.33元、地方教育附加8,462.22元,上述经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505,825.8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09,528.92元【2,505,825.81×25%-实缴企业所得税16,927.53=609,528.92】。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120091609177 )1份及附件和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18〕170号),以及从“金税三期系中全国纳税人涉税风险查询”模块的截图,所证事实为同吉捷公司开具上述25份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该企业申报抵扣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且无收取销售方资金记录或资金异常,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郭华照、现法定代表人林日升、你(单位)投资人何奕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4份《情况说明》、煤炭购销合同、《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税通〔2021〕66号),所证事实是反映你(单位)发票相应的购销业务不真实。 3.涉及银行提供你(单位)(工行201502030920113639)、同吉捷公司(兴业银行南宁分行552050100100152571)、郭华照(工行 2015020101033553916)、朱友平(农行佛山三水支行6228480096123341875)相关账户交易记录,所证事实是上述货物交易资金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形成闭环式资金回流。 4.取得你(单位)2016年6月30日第11、30号记账凭证及附件、2016年6月12、17号记账凭证、2016年7月6、7、8、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对应相关账簿(库存商品账、应交税金账-增值税、银行存款账、现金账、其他应付款账-郭华照)、银行存款对账单、相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相关明细账(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证事实是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且做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5.《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税通〔2021〕4号)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证事实是你(单位)无法提供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资料。 6.你(单位)2016度“销售费用”科目列支湛江港(集团)股份公司等单位港口建设费和港口作业包干费等堆场费用,所证事实是没有发现你(单位)与同吉捷公司存在货物交易发生堆场等费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存在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违法程度达到一般。你(单位)是实体企业,受疫情影响很大,依法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少缴税款1,062,257.69元(增值税423,11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617.77元、企业所得税609,528.9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1,128.85元(1,062,257.69×50%=531,128.85)。
罚款金额(万元): 53.11288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