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海南  >  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09-30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2〕00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2-08-04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2〕0019号

海南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7477686245):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2022〕223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2022〕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2022〕2232号).doc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通 〔2022〕 2232 号

海南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7477686245):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金海雅苑(二期)”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经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我局按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清算,结果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结果

审定普通住宅应税收入447,601,873.93元,扣除项目金额297,538,293.74元,增值额150,063,580.19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50.44%,适用税率为40.00%,速算扣除数5.00%,核定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45,148,517.39元,已缴土地增值税379,296.58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44,769,220.81元。

审定非普通住宅应税收入750,000.00元,扣除项目金额592,187.95元,增值额157,812.05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26.65%,适用税率为30.00%,速算扣除数0.00%,核定非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47,343.62元,已缴土地增值税83,581.44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6,237.82元。

审定其他类型房地产应税收入41,545,248.00元,扣除项目金额16,122,161.14元,增值额25,423,086.86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157.69%,适用税率为50.00%,速算扣除数15.00%,核定其他类型房地产应缴土地增值税10,293,219.26元,已缴土地增值税0.0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0,293,219.26元。

综上所述,本次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55,489,080.27元,已缴土地增值税462,878.02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5,026,202.25元。若后续企业可提供相关完税凭证佐证该项目已预征的税款,税务机关核实后可调整企业应补缴的税款。

(二)单位扣除成本

普通住宅后续销售单位可扣除成本费用3,477.36元/平方米(不含税金)、非普通住宅后续销售单位可扣除成本费用3,477.36元/平方米(不含税金)、其他类型房地产后续销售单位可扣除成本费用3,477.36元/平方米(不含税金)。

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额为55,026,202.25元,缴纳期限为2022年10月10日。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