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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关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关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报送的南江枫林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 5 %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1、您单位开发的南江枫林项目,类型为住宅,2004年开始预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16577平方米,2015年末已销售完毕,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您单位以纳税资料缺失为由没有按要求清算 ,经税务机关通知清算后仍拒绝清算。            

2、您单位未按要求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分开核算。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越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情请见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下达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doc

(适用下达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鉴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越鉴)税通[2021]31329号

浙江***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80716034)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报送的   南江枫林   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    5    %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1.您单位开发的南江枫林项目,类型为住宅,2004年开始预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16577平方米,2015年末已销售完毕,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您单位以纳税资料缺失为由没有按要求清算 ,经税务机关通知清算后仍拒绝清算。            

2.您单位未按要求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分开核算。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15   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越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适用下达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鉴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绍越鉴)税通[2021]31329号

浙江***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0716034)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报送的   南江枫林   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    5    %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1.您单位开发的南江枫林项目,类型为住宅,2004年开始预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16577平方米,2015年末已销售完毕,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您单位以纳税资料缺失为由没有按要求清算 ,经税务机关通知清算后仍拒绝清算。            

2.您单位未按要求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分开核算。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   15   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越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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