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8 1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百仕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5517831012):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二稽处〔2021〕1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二稽罚〔2021〕9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绍税二稽处〔2021〕107号).doc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绍税二稽罚〔2021〕9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二稽罚〔2021〕91号
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5517831012):
经我局(所)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号)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涉及开票企业5户,开票金额47093707.48元,税额7837733.87元,价税合计54931441.35元,已全部认证。同年,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嵊州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6845633.48元,已退税款6845633.4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金额47093707.48元,税额7837733.87元,价税合计54931441.35元,应付账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3.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应收出口退税)明细账及记账凭证,退税金额6845633.48元。4.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应收账款(外汇账户结算)明细账及记账凭证。5.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6.嵊州市公安局移交立案决定书复印件谈话笔录复印件。7.检查人员对相关涉案人员谈话笔录。8.出口备案单证。9.企业基本账户及有关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10.上游虚开发票企业实地调查补充证据材料。11.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号:(2019)浙0683刑初667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6845633.4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845,633.4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税二稽处〔2021〕107号
绍兴市百仕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835517831012)
我局(所)于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2018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涉及开票企业5户,开票金额47093707.48元,税额7837733.87元,价税合计54931441.35元,已全部认证。同年,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嵊州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6845633.48元,已退税款6845633.48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已退出口退税款6845633.4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