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二稽公告〔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8-18 09:1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潘黄街道镇北路1号。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建湖伟佳机械有限公司 |
吉春才、苏浩 |
0515-68782376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二稽公告〔2021〕3号).rar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二稽处〔2021〕27号
建湖***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88423)
我局(所)于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1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接受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015年
你单位于2015年共取得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36447.00元,税额91193.00元。分别于2017年7、8月记账。经检查,无证据表明上述发票是非法获得,对上述发票以善意取得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2007】第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119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59.65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735.79元,地方教育附加1823.86元。
二、 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91193.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59.65元、教育费附加2735.79元,地方教育附加1823.8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