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2]10号
案件名称 泰兴市***商务秘书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泰兴市***镇政府平台公司,用***镇村民高某某身份证于2019年2月登记注册,主要为医药公司提供现代服务推广费、会务费普通发票。2019年以来,你单位向下游为泰州***医药有限公司、青岛***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药业有限公司、邯郸***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计开具普通发票138份,价税合计8758879.70元。上述5家医药公司通过招商广告找到你单位,提出开票需求,双方签订业务合同,一般由医药公司先将合同对应金额打到你单位账户,你单位扣除1.6%至1.8%的税额后,按对方要求将余款转给指定个人账户,并将发票邮寄给医药公司。如医药公司按合同打款有困难,你单位就借用政府资金预支相应税款交税,待医药公司将相应款项打到你单位账户后,你单位再将预支的税款返还给政府资金账户。你单位实际上并未实施合同中规定你单位承接的具体业务,相关业务均由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表自行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也未收取任何利润。由于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一直未建立账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名称 泰兴市***商务秘书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28***RW01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RW011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高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处八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0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