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第01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9 10:3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李健、嵇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接受税务检查。
特此公告!
附件: 李健、嵇军税务事项通知书.rar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 税通 〔2022〕 13 号
李健(纳税人识别号:320826******0013):
事由:你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富泽瑞专审(2022)第XD-1615号),但上述报告未提供相应附件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通知内容:告知你单位自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对下列问题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股权投资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2018年苏0826民执1772号)、《法院执行笔录》、《法院谈话笔录》、《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健、嵇军通过法院执行收款金额19063004元(淮安中院调解分四笔取得10000000元以及司法账户支付9063004元),《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金额1880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共计8424000元,列明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保全费共计820000元,列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费、招待费、伙食费、差旅费、收集诉讼证据收集支出费、复印费、打印费、汽油费等共计224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请说明该收入在李健、嵇军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苏0826民初6461号)、《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健、嵇军通过执行收款金额19611320.91元,加上代扣的3400000元共计23011320.91元,根据《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显示实际执行金额2277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陈述: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9日与李健、嵇军签署的《和解协议书》中约定“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从应付李健、嵇军10000000元左右执行款中扣除李健、嵇军应承担的所有有关款项3400000元”,请提供相关资料详细说明“有关款项3400000元”具体包含的款项内容及金额。
4、《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李健、嵇军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代支的费用18230000元,列明诉讼费159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5、请说明该收入在李健、嵇军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2022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 税通 〔2022〕 12 号
嵇军(纳税人识别号:320826******2812):
事由:你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富泽瑞专审(2022)第XD-1615号),但上述报告未提供相应附件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通知内容:告知你单位自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对下列问题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股权投资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2018年苏0826民执1772号)、《法院执行笔录》、《法院谈话笔录》、《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健、嵇军通过法院执行收款金额19063004元(淮安中院调解分四笔取得10000000元以及司法账户支付9063004元),《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金额1880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共计8424000元,列明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保全费共计820000元,列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费、招待费、伙食费、差旅费、收集诉讼证据收集支出费、复印费、打印费、汽油费等共计224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请说明该收入在李健、嵇军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苏0826民初6461号)、《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健、嵇军通过执行收款金额19611320.91元,加上代扣的3400000元共计23011320.91元,根据《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显示实际执行金额2277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陈述: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9日与李健、嵇军签署的《和解协议书》中约定“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从应付李健、嵇军10000000元左右执行款中扣除李健、嵇军应承担的所有有关款项3400000元”,请提供相关资料详细说明“有关款项3400000元”具体包含的款项内容及金额。
4、《关于李健、嵇军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李健、嵇军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代支的费用18230000元,列明诉讼费159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5、请说明该收入在李健、嵇军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