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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签订虚假推广、劳务合同虚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2]43号

案件名称 泰兴市***广告传媒工作室-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0年7月登记注册,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址,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相关开票、申报业务由顾某某及其个人公司的会计负责,你单位联系到广州和深圳两家单位,签订虚假推广、劳务合同。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你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价税合计9350000.00元,对方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将款项支付给你单位,你单位立即转账至指定个人账户,经过几道个人账户流转,最终回流至对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账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

纳税人名称 泰兴市浙年广告传媒工作室

统一社会信用码 92321283MA21W4W00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2321****00H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丁某某

处罚结果 处8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5-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5-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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