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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超过5年不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沭阳亿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31 16:5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沭阳亿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黎明、许建

联系电话:0527—84387875

附件:沭阳亿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2〕97号

沭阳亿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23549216326)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沭阳县凤凰国际城长安路30号商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石家庄婷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石家庄婷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合计金额789582.30元,税额134229.00元。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我局通过对发票涉及业务的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开具的12份发票追征期已超五年,对123472.62元税款不再追缴。

(二)2016年6月开具的1份发票未查询到认证抵扣信息,无需对10756.38元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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