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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税务局:暂无证据证明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江苏***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1 14:18 来源: 常州市税务局

江苏***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300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你公司的相应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处〔2022〕67号)。因执行人员送达文书时公司登记地址无人,电话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苏汉嘉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处〔2022〕6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处〔2022〕67号

江苏***薄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41183003)

我局(所)于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号)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企业非正常户状态的调查情况

你单位非正常户认定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清政,电话有人接通,但表示不是李清政。

(二)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你单位向青海嘉德易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海嘉德易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前身为青海汉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3日进行企业名称变更;下简称:青海嘉德易拍)开具2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6548673.01元,税额合计3451327.59元,价税合计30000000.60元。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8年8月1日与青海嘉德易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期三年,实际履行期一年。后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将设备转让给青海嘉德易拍。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该转让交易而开具。

(三)资金情况

你单位与青海嘉德易拍的交易使用建行常州武进支行账户。你单位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青海嘉德易拍汇入的资金30000000.00元,开票明细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8月2日向青海嘉德易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0000000.00元。同日又向青海嘉德易拍汇出保证金及咨询服务费2400000.00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手续费为租赁物购买价款的5%,金额为1500000.00元;押金为租赁物本金金额的3%,金额为900000.00元。资金流与合同约定一致。

(四)上述业务涉及货物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出售的货物中,中空组件存放架、测试机周转台2等设备均存放在江苏武进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厂房中,涉及含税金额26143063.79元,占总金额比为87.14%。

1台芯片玻璃清洗机、1台P6激光透光刻线设备在淄博一公司内,涉及含税金额2423213.52元。1台4732层压机与1台6032层压机在阜宁与丽阳,涉及含税金额1433722.69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2021年4月至5月开具的2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6548673.01元,税额合计3451327.59元,价税合计30000000.60元,暂无证据证明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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