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34号
发布时间:2022-07-18 15:5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罚〔2022〕1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罚〔202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2〕18号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WED27)
经我局(所)于2022年03月31 日至2022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号 )2018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1月16 日征收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
1、开具给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发票
(1)业务情况
你单位于2018年6月2日向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开出了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9148447(开票品名:会议及展览)、39148448(开票品名:打印机、硒鼓、碳粉)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39148447发票金额为39900元,39148448的发票金额为7860元。
(2)资金情况
你单位提供了与江苏***制药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说明由于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对承包分报人张某举办的活动不满意,服务款项未给付你单位。
(3)外调情况
江苏***制药有限公司说明未发现有上述发票。在向江苏***制药有限公司出具你单位提供的合同后,江苏***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了与你单位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说明材料。
(4)检查结果
在检查人员出示对江苏***制药有限公司调查结果后,你单位承认了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根据张某的要求开具了上述发票的事实。
2、开具给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2018年6月8日向成都***制药有限公司开出了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89926339(开票品名:会务费),开票金额40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未与成都***制药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涟水县支行账户(3205******690)未发现与成都***制药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你单位上述开票行为,符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合同协议
2、银行存款查询明细
3、发票开具情况询问笔录与情况说明
4、与江苏***制药有限公司交易情况核查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