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52号
案件名称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公司销售定制家具(衣柜、橱柜等)给碧桂园领誉13幢801室、佳和大厦B栋202室、橡树澜湾8-301室等个人、家庭,合计316户,不含税金额合计12848147.80元(2020年1623730.08元、2021年8947558.42元、2022年2276859.30元 ),上述交易已实现了销售,收取了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隐匿销售收入共计12848147.80元。 2022年3月,你公司期末留抵税额1010717.05元,经还原计算,实际期末留抵税额371764.75元,2022年4月10日收到留抵退税1010717.05元,造成多退留抵税额638952.30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经还原计算,造成少缴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增值税合计1031306.90元;多退2022年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638952.3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191.49元(其中2020年5108.95元、2021年67082.54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之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29852.86元(其中2020年1103.19元、2021年 28749.67元)、地方教育附加19901.90元(其中2020年735.46元、2021年19166.44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623730.08元,允许列支当年度未结转、列支的库存商品成本996595.38元,可以列支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947.60元,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0187.1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957.4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T95G34L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G34L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张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5653.48元; 处多退增值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83371.3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6095.78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78.7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