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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酒类商贸企业偷税和骗取留抵退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27号

案件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销售“迎驾”、“口子窖”、“劲酒”等系列酒不开票、少申报。通过依法调取的销售出库明细台账并经你单位确认,与纳税申报收入相比,存在少确认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你单位纳税申报数据混乱,难以准确进行核算。通过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进、销项税额重新计算。经统计: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051950.54元,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766,073.13元,2022年1-3月少申报销售收入1935040.83元。 (一)增值税方面 2020年10月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51,295.53元。 2021年度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月2276.28元, 4月45489.93元,5月20448.01元, 8月1932.51元, 11月32713.98元,合计102,860.71元。 2022年1-3月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1月56651.52元,2月7160.22元,3月68829.66元,合计132641.40元。 主要证据:销售出库明细台账、纳税申报表、询问笔录、抵扣发票明细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方面 你单位补缴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5433.40元,应补教育费附加6614.31元,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409.55元。 (三)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837028.70元、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11197111.63元、2022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3764346.8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多缴数抵减2020年1月、3月少缴数后,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3月0.8元、4月28.60元、5月26.30元、6月33.50元、7月2.70元、8月21.50元、9月46.90元、10月55.10元、11月8.70元、12月24.90元,2021年1月126.20元、2月48.10元、3月16.70元、4月34.50元、5月49.40元、6月17.90元、7月51.30元、8月36元、9月44.20元、10月7元、11月67.9元、12月69.50元,2022年1月36.50元、3月54.80元。 主要证据:销售出库明细台账、纳税申报表、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少计销售收入税收违法事实,账外销售酒类商品等也未按规定及时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凭证,成本难以准确计量。本次核定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所得率4%。你单位2020年销售收入5837028.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3481.15元,应补缴9401.77元。你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11197111.6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47884.4,已纳14980元。 主要证据:销售台账、纳税申报表、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2233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22233D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耿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增值税罚款143398.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716.71元、印花税罚款454.5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700.89元,骗取留抵退罚款 590095.36元,罚款合计746366.3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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