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33号
案件名称 建湖县***贸易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刘***个人银行卡流水,发现你单位利用行业特点,对大量个人消费者、个体超市等不要求开发票的客户收款后不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共少申报销售收入30214605.93元,少申报销项税额2885484.83元。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8日申报时将全部滞留票勾选申报抵扣,2018-2022年发票成本分别为8283.07元、1441910.87元、17551414.19元、8315002.59元、2296214.83元,进项税额分别为659.93元、181784.51元、1921138.42元、934878.83元、239904.90元,税额合计3278366.59元。
你单位利用进项发票不入账也不勾选(滞留票),销售款截留在个人银行卡上的方式少申报销售收入,存在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行为的规定。
具体情形符合国税发【1998】066号文: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滞留票进项3278366.59-489422.62=2788943.97元, 增值税偷税额=2885484.83-2788943.97=96540.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96540.86*5%=4827.04元,合计101367.9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名称 建湖县***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8U07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U07G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刘***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101367.90元(增值税96540.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27.04元)的0.6倍罚款,罚款金额60820.7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