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泰州***燃料油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17 08:4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燃料油有限公司:
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税务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一稽处〔2022〕1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员:张舒 戴蓉
联系电话:0523-80198804
联系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789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燃料)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一稽处〔2022〕113号
泰州***燃料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ATA27)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室)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人员联系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周***,其表示自己仅是挂名,身份证被人借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等均不清楚。检查人员又联系了财务负责人褚***,褚***称对担任泰州***燃料油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不知情,业务不了解,自己没有单位的账册资料。检查人员又联系了办税人员杨***,杨***对单位经营业务也一概不知,未为单位办理过纳税申报和发票领购等业务。
2、发票检查情况。
(1)你单位接受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燃料油、金额121,137,035.40元、税额20,063,162.10元被认定为虚开。
(2)你单位接受得源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燃料油、金额21,775,948.30元、税额3,484,151.70元被认定为虚开。
(3)你单位接受辽宁盈运石化有限公司的8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燃料油、金额233,557,868.18元、税额37,369,258.42元被认定为虚开。
被认定虚开的发票金额占上游金额比例超过70%。
3、资金检查情况:检查人员调取你单位银行账户(建设银行泰州新区支行)的银行流水记录,经分析,你单位于2018年2月—2019年1月(1月销户)期间与辽宁、山东广东、海南等企业大额资金往来,主要是上下游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少部分不是上下游企业。呈现出特征有:资金即进即出、账户基本无余额或少量余额;每个月的资金进出额与当月上下游企业发票的开具时间段、金额数有一定的匹配度;资金从下游企业转入后或立即转给上游企业或立即退还,无实际交易价值。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地、无货物仓储及运输等经营事实,资金结算异常不符日常经验及逻辑,企业名义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实际经营控制人,且该企业接受协查发票占比7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7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虚开金额670,938,647.43元,虚开税额108,869,702.57元。
2、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