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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2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1-14 14: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

因《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稽罚〔2022〕44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黄海、陈娟

联系电话:0523—80198761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7室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2022〕44号

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612600U)

经我局(所)于2017年07月06日至2022年11月07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 )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0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你单位购进品名为原油、原料油、重质油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数量合计152170.53吨,金额合计371462068.76元,发票数量合计169份,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6年11月22日,向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41236625.65元,数量合计16928.72吨,发票份数5份。

2、你单位2017年4月19日,向东营坤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49539188.09元,数量合计19986.5吨,发票份数50份。

3、你单位2017年1月10日,向青岛盖达石化有限公司购买“原料油”,金额合计59658119.64元,数量合计20000吨,发票份数6份。

4、你单位2017年4月12日,向青岛盖达石化有限公司购买“原料油”,金额合计1334661.28元,数量合计2414.52吨,发票份数2份。

5、你单位2017年2月24日,向青岛盖达石化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41965566.51元,数量合计16989.52吨,发票份数5份。

6、你单位2016年6月17日,向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36168659.83元,数量合计19682.48吨,发票份数5份。

7、你单位2016年8月25日,向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46713664.14元,数量合计17943.2吨,发票份数47份。

8、你单位2017年3月16日,向山东鲁润石化有限公司购买“原料油”,金额合计42572041.30元,数量合计14110.28吨,发票份数43份。

9、你单位2016年7月18日,向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45757254.88元,数量合计24115.31吨,发票份数6份。

以上购进物品,最终以品名为重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合计152170.53吨.金额合计377501148.99元,发票数量合计384份,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6年6月-2017年4月,向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销售“重油",金额合计139694052.67元,数量合计64155.51吨,发票份数138份;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195557641.21元, 数量合计71086.3吨,发票份数199份。

2、你单位2016年11月,向山东石化海益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42249455.11元,数量合计16928.72吨,发票份数43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原油、原料油、重质油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重油,数量152170.53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154453087.95升,应补缴消费税185343705.5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购销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消费税185343705.5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2671852.7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2,671,852.7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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