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230号
案件名称 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2019年9月你司将部分拍摄视频制作业务总包给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账户”),云账户匹配合适的与云账户签约个体工商户完成视频制作任务,你司定期与云账户结算,云账户按约定的比率收取服务费后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承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你司对视频播放效果不好的个体户制作的视频进行删除,个体工商户基于短视频制作行业口碑考虑,将相应的款项退款赔偿给该司法人,2019年、2020年分别收到个体工商户赔偿退款558000元和 3626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060元。
纳税人名称 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N9M877W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9M877W
法人证件号码 6****************0
法人姓名 周某
处罚结果 决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06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