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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取得虚开发票后资金回流比较曲折

12-1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2]61号

案件名称 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询问相关经办人员,你单位采购部经理赖某反映:2016年8月份,一名自称三衢化工业务员的三、四十岁的男子(好像姓陆)来该单位联系销售聚氯乙烯,因报价合适,让对方先发一部分货试用。用后感觉质量可以,便与其签订了合同(对方将合同签好盖章传真给该单位,赖签好再回传给对方)。对方通过物流公司送货并承担运费,发货后对方将发票邮寄给你单位。货款结算开始是先打部分定金,收到发票后支付尾款,均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汇款。上述购买的聚氯乙烯已全部用于生产电线产品,现与对方业务员失去联系。

经调取三衢化工等涉案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银行流水,本案资金流总体可确定:

自2016年9月28日至12月26日,你单位共向广西三衢化工公司汇款21笔,金额累计5924100元。三衢化工收款后即转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纪梅”等单位或个人账户,又经“纪梅”“吴”“陈”“薛听”“林惠”等个人账户过渡后,再转入你单位股东陈禄、张姿(陈禄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至你单位对公账户,累计转回金额5470722.00元,回流资金与你单位历次向三衢化工汇款资金均存在关联。 

综上,三衢化工向你单位开具的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38份已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你单位向上游企业付款资金均形成回流。由此认定,三衢化工向你单位开具的全部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上述发票已抵扣税额860766.69元应作进项转出,转出后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860766.69元,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253.67元、教育费附加2582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7215.34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63333.31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329756.96+5063333.31-(60253.67+25823.00+17215.34)=7289798.2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289798.26×25%=1822449.57元,已申报缴纳582439.24元,应补缴1240010.3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兴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62747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29***2747A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陈某禄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的2016年度增值税860766.69元、企业所得税1240010.33元各处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分别计430383.35元、620005.1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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