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处追缴增值税7637630.28元1倍的罚款

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处追缴增值税7637630.28元1倍的罚款

12-16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2]33号

案件名称 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共接受四批次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0份,金额49919971.07元,税额8486395.28元。上述发票均为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并分别于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3月元、2018年4月、2018年5月、2018年7月抵扣。其中: 接受上海众蜗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蜗)开具的代码3100172130,号码:12562401-12562450#、代码3100173130,号码:17363601- 17363650#,17516701- 17516750#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共150份,金额14970254.10元,税额2544943.50元; 接受上海翮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翮寰)开具的代码3100172130,号码:12554451-12554500#、24087951- 24088000#;代码3100164130,号码:04267251- 04267300#;代码3100173130,号码:17516451- 17516500#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共200份,金额19969946.96元,税额3394890.79元。 接受上海聿淼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聿淼)开具的代码3100172130,号码:12553801-12553850#;代码3100173130,号码:17504501- 17504550#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共100份,金额9987035.01元,税额1697795.99元。 接受上海简都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码3100172130,号码23999851-23999900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共50份,金额4992735元,税额848765元。 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四户企业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上海简都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码3100172130,号码23999851-23999900的50份发票,金额4992735元,税额848765.00元,你单位依据《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扬国税江税通(2018)24150号,于2018年5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留抵848765.00元。其余接受的上海众蜗、上海翮寰、上海聿淼三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发票450份,金额44927236.07元,税额7637630.28元,未作处理。 1、货物流 在你单位的财务核算资料中,你单位提供了与上述四户企业的购销合同、收购划码单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但我局在你单位的采购部门调取2017年度收货原始资料时,你单位未能提供上海众蜗、上海聿淼的汇总表及收购划码单,只提供了上海翮寰的汇总表及收购划码单,但在上海翮寰的部分汇总表上注有上海众蜗、或上海聿淼代开字样。 2、资金流和票流 (1)你单位2017年度、2018年度分别向上海众蜗付款16856969元、11366054.60元,其中有10707826元未取得发票,企业正常进行了财务处理。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G5034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034P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追缴增值税7637630.28元1倍的罚款,计7637630.29元;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1881.51元1倍的罚款,计381881.52元。上述罚款合计金额8019511.8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