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二罚[2023]2号
案件名称 仪征***加油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0年1月9日、2月10日、3月4日、4月13日、5月7日分五次向股东周***支付了利息,每次金额均为32500元,合计162500元,经核实,系你单位向该股东支付的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仪征站前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081MA1MB4CT3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81MA1MB4CT3G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冯某某
处罚结果 责成你单位补扣周***个人所得税32500元(162500*20%),并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25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1-1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