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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08:44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太仓晓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太仓晓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doc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金塑海化工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31日

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68号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78285990)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1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该案为协查案件,根据东税稽协〔2019〕107号《关于东莞市邦发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件》(协查编号:44419000219093009663)的协查函反映,你单位接受“东莞市邦发源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号码25214319-27,金额852564.13元,增值税144935.87元,价税合计997500元。明细如下:(小编略)

经“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4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4935.87元,上述9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20日被太仓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无法联系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

《税务检查通知书》(苏州税三稽检通一〔2019〕216967号)于2019年10月16日公告送达。

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4年04月增值税144935.8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送达检查通知书公告

(2)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

(3)2014年发票认证明细清单及发票开具明细清单

(4)2014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二、2014年5月认证抵扣明细清单

(5)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少缴的2014年4月增值税144935.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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