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2 15:14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42
联系人:郭雨辰 胡莉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三罚告〔2021〕10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1〕102号
南京***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2564M):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2015年接受上海浩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2130,发票号码45424910-45424950,45424880-45424909,金额合计6947020.42元,税额合计1180993.58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为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经查,你公司虚假注册,自2019年二季度起至今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19年4月30日因“无法查找”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鼓楼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处应补增值税1倍罚款,共计1180993.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