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9-02 14:1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本公告列明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现予告知。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列明单位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9号
文书列表: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摩托车集团盐城市摩托车配件厂 |
盐税稽罚告〔2021〕41号 |
周曙明、杨景涵 |
051588355911 |
特此公告。
附件:***摩托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盐税稽罚告〔2021〕41号
***摩托车集团盐城市摩托车配件厂(纳税人识别号:320***0294450):
对你(单位)(地址:亭湖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经查明,2008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你厂因偿还部分企业集资利息,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从相关业务单位处虚开了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949653.28元,税额501441.10元,已经申报抵扣税金。
2.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的税务申报书;
(4)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补交增值税50144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单位上述应补交增值税501441.10元定性偷税,并处以增值税偷税额一倍罚款501441.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