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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15:4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1〕18号

淮安***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75304):

经我局(所)于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接受由宁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名称“布”,涉案发票金额497649.55元,税额84600.45元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1日,你企业经系统认定为非正常户,确认走逃失联。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未能找到你企业,根据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说明,你企业2018年底前已搬离,不再经营。你公司于2015年7月接受由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名称“布”,涉案发票金额497649.55元,税额84600.45元,上述接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采用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检查人员随后调取了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10750188000072372)的资金流水信息,根据资金流水明细情况的分析,又调取了法人陈建的个人账户及其他相关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通过对上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整理分析发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支付给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的资金回流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淮安领峰工贸有限公司共计接受宁夏立新春喜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所涉发票款项形成银行资金回流,该行为属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财务负责人严某某情况说明;2、实地调查情况;3、证明企业资金回流的银行流水信息;4、企业状态信息;5、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以上接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共计应补缴增值税为84600.45元,其中2015年7月增值税83761.22元,2017年6月增值税839.23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偷税,决定处以应缴增值税税款84600.45元1倍罚款共计84600.4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600.4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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