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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44号

案件名称 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经查明,你单位对云南***化工有限公司等4个客户的收款金额近930900元(含税)收入未及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34100.32元。其中: 2009年4月份 944.44元,2010年1月100256.41元,2010年5月2818.80元,2011年7月28767.16元,2011年9月1313.51元。 此迟滞收入经核对相应成本资料,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95707.64元。其中:2009年2036.31元,2010年66480.73元,2011年27190.60元。 

(二)经查明,你单位隐藏下脚料收入,不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1年8月(内账5号凭证),搬家卖废铁收入现金123500.00元(含税),未及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17944.44元(123500÷1.17×17%),相应应予核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555.56元(123500÷1.17)。

(三)经查明,你单位代收盐阜板业加工费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0年5月(内账93号凭证)代收盐阜板业加工收入现金3000元(含税),收入未及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435.90元(3000÷1.17×17%),相应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64.10元(3000÷1.17)。 

(四)经查明,你单位取得郑州招标卖标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你单位于2010年5月(内账93号凭证),取得郑州招标卖标收入50000元未及时向国税部门申报,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五)经查明,你单位购进原、辅材料和发生施工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列支,挤占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其中2009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5668.5元;2010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08,383.20元;2011年1月至12月,入账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无合法有效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98988.05元。上述无合法票据的材料、修理费用、加工费用均已实现完工并销售,故应核增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313039.75元。 

(六)经查明,你单位存在利息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其中2009至2011年向个人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支出,大部分未取得合法票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仍有部分利息支出未作调整;2010年财务费用共列支利息费用618366.54元,含无合法票据金额522513.80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调整47738.9元,应予核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738.9元;2011年在财务费用共列支利息费用426171.04元,含无合法票据金额248176.66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调整,应予核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8176.66元。 

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税款152480.66元;应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款97086.10元,其中2009年1540.96元、2010年75230.72元、2011年20314.4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10、2011年违法事实,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51835.79元=18380.34+33455.45。 

计算过程如下: 违法事实发生年度2010-2011年涉及增值税的偷税额为18380.34元=123500÷1.17×17%+3000÷1.17×17%; 违法事实发生年度2010-2011年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偷税额为33455.45元。

纳税人名称 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568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568R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沈某某

处罚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接受检查期间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涉税资料并主动预缴税款50万元,是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拟处所偷税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拟罚款金额31101.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101.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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