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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3 13:33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江苏州十化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0913.zip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216号

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5K0F80)

我局(所)于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开始时,你公司虽然为正常户,但在登记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室实地无法查找到你公司(有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电话关机,财务负责人罗某某电话关机,办税人员杨某某电话177***479也关机,既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上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因此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经查,你公司2020年11月和2021年5月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并集中在2021年5月全部开具,其中25份发票作废,25正常开具,发票开具金额2492807.17元,销项税额324064.93元,该25份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相关规定,你公司符合“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情况,你公司与上海洛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列交易不真实。涉及销项发票明细如下:(略)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上海洛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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