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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税务局:启东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1]18号

案件名称 启东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本案案件来源为协查案源、交办案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益税一稽协〔2021〕 54号,协查编号:24300000121051711292),确认启东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进行了询问,王爱东声称是为分包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包的贵州遵义凤冈县龙潭湖(龙凤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而采购的部分苗木。苗木是由公司具体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某联系的,从熟悉当地苗木市场的黄宏登处购买后送货至项目施工现场,货款也是委托项目经理付给苗木供应商的,发票由黄某某开过来后由张某某邮寄给公司,张某某在项目结束后已离职去别的公司上班,加上路途遥远,不方便过来接受询问,委托其带来对该项目的一份情况说明(张某某联系电话1779***345)。另外对账上至今挂应付账款-益阳市九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837005元的解释是没有财务这方面意识。 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苗木采购合同、苗木结算清单、送货单、货款支付凭证、项目经理张鸿强对该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笔录、会计处理资料等从证据的关联度、时间节点、逻辑关系,并充分考虑到苗木采购和施工作业的特殊性进行了认真比对梳理,未发现明显不妥之处,对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黄某某的部分钱款,上面同时有王某某个人打款给张某某的记录(金额超过转给黄某某钱款),未发现资金回流迹象,同时对苗木采购的直接经办人张某某也通过电话进行了询问,他除对黄某某当时给的发票从哪来表示不知情外,表示换单位后已无黄某某的联系方式。 启东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9月取得益阳市九禧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300172320,发票号码10837905-909#、10834113-116#,金额837005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37005元,企业已按11%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92070.55元,进入施工成本的金额为837005*89%=744934.45元。由于苗木实际供货人黄某某已无法联系,你单位表示无法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4934.45*25%=186233.61元,已补缴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启东市青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CW5XQ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W5XQ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补缴增值税0.5倍的罚款46035.2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8-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8-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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