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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税务局:取得了虚开发票,但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确实无法重新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扣除!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1]20号

案件名称 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6年4月接受上游企业广西南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8888.90元、税款169811.10元),该10份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我局通过对发票涉及业务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证据,但发生了真实的经济业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确实无法重新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共少缴2016年度增值税169811.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90.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75907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5907C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吕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6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9150.8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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