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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进项转出了依然处罚!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16:52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车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联系人:钱佳、张明超

联系电话:0512-66963721、0512-66962056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7楼

附件:苏州***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园税稽罚告【2021】 136 号

苏州|***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4204R) :

对你(单位)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1 1 月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检查结果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涉票账证的检查,你单位于2016 年8 月31 日制作1 张采购材料的财务核算会计凭证“热轧卷”,借库存商品2270955.17 元、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386062.43元、贷记应付账款一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657017.60 元。 从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显示,你单位取得上海***实业

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均在所属期2016 年8 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询问调查,据张某所述:2016 年8 月,你单位中标某医院车库项目,需要采购一批热扎卷,你单位业务员黄某称认识一家出售热扎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便将该项采购业务交给他。对方公司第一批钢板卷发过来后、由于卷板厚度不够,不符合你单位质量要求,你单位要求退货,并未接收该批货物。在送第一批钢板卷之前,你单位收到了对方邮寄的23 份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4130 、发票号码23086277-23086295 、23086297-23086300) ,发票已交给财务入账并在所属期2016 年8 月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抵扣进项税386062.43 元。后来,你单位接到管理分局通知后,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未一并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

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原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法的抵扣凭证。经查,你单位实际未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却将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记账凭证、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询问(调查) 笔录、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资料和电子缴款凭证等。

( 二)税务行政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第4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 年8 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拟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6543 . 4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 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吉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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