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4-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履行义务 |
文书文号 |
1 |
余姚市***贸易有限公司 |
胡某某 |
1.缴纳增值税218538445.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60360.69元、滞纳金174289153.38元(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此金额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止)。 2.缴纳教育费附加6625868.87元、地方教育附加4417245.91元。 |
甬税稽二强催〔202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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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18773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