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3 10:08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雄实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7912577413、法定代表人:许志刚,身份证号码:34282319**0416491X)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伪造提单等备案单证,取得出口退税款10981080.33元,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已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0981080.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批准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年。
因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1〕77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