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5 12:48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尔晖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31PGQM9E);法定代表人:官某某 (身份证号440229199******419) :
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张某某、李某某等个人开具10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24105906.10元,税额合计3856944.90元,价税合计2796285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稽罚告〔2021〕9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