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30 18:12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庄闲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H8EB59,法定代表人:曹***,身份证号码:51303219******20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你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所开具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02130,发票号码:03671696-03671705、03724416-03724435;发票代码:3502204130,发票号码:01616061-01616067、01742821-01742850,金额合计6,303,697.07元,税额合计819,480.63元,价税合计7,123,177.7元)所涉及的业务符合关于“交易真实性判定”情形,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予以证明:1.集美区税务局移交的纳税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2.2020-2021年销项发票明细,进项发票查询情况;3.对公账户交易明细;4.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核查资料、文书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材料;5.2020-2021年申报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违法违章种类第五种“违反发票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第34项“虚开发票,拟对你公司2020-2021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合计6,303,697.07元,税额合计819,480.63元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88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