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30 18:05 来源:厦门税务
富亨达(厦门)雨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556203233F)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1〕811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038,045.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1,902.27元、教育费附加241,141.3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0,760.92元、企业所得税4,363,493.66元、个人所得税1,130,638.14元及相应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1〕811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52号2楼)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1〕811号)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52号2楼)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一稽处〔2021〕811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