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25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07年2月6日 |
建地税发〔2007〕12号 |
第二条 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仍由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地税窗口负责征收。 |
第二条 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负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