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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行初129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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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首经贸财税法研究  2022-12-12 15:37 发表于甘肃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皖0104行初129号

  公益诉讼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万山,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袁先柏,局长。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已就相关行为立案检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以公益诉讼目的已获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益诉讼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解明霞

人民陪审员:汤炳华

人民陪审员:张 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储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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