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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4行审4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皖0304行审4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2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304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

负责人:秦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该局税务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柳工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25324Q。

法定代表人:吕紫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五地税社征收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称,根据蚌埠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征缴中心核定,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费904010.8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58414.66元、生育保险费18878.29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372186.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依法立案审查后,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蚌五地税社征收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7年11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紫玲。2018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紫玲送达蚌五地税社催告字〔2018〕1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按照征收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认定其公司应缴未缴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费904010.81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58414.66元、生育保险费18878.29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372186.39元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

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所举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作出的蚌五地税社征收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奥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五局)作出的蚌五地税社征收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陈国琨

人民陪审员  何国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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