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安徽  >  (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158号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158号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屈磊,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元雯,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被执行人安徽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宿国税稽处(2011)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故对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宿国税稽处(2011)15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宿国税稽处(2011)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华东

代理审判员  方 勇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玮涓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