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E座425室。
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金顶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晓红
执行员 谭秀峰
执行员 汪德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