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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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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27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萍,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侠,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承东

执行员  汪德怀

执行员  那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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