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行政行政处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9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富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荣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行政行政处理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应补发颜海英等29人的工资101103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承东
执行长 那 丽
执行员 汪德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