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系大连市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日茂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罚款6,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忠 卫
执行员 汪 学 忠
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 思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