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萍,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
法定代表人:李博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宝峰
执行员 汪德怀
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