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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行审171号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仇瑞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仇瑞祥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213行审171号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15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祥,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仇瑞祥,男,汉族,1946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9月17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村占地建设临建房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8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618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6180元。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6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8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阎善雱

审 判 员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田 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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