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大连  >  (2017)辽0291执1252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德明世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252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德明世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德明世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E座425室。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德明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青物流场站监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

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