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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253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意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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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意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9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E425。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意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意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刘  建  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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