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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行初107号薛义斌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家税务局、张洪新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义斌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家税务局、张洪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7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213行初107号

起诉人:薛义斌,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2017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薛义斌递交的起诉状,称其根据(2009)普民初字2559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被起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家税务局拒不履行义务,请求再次判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对被起诉人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系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请求,而起诉人已经依据(2009)普民初字2559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且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家税务局之间系劳动关系,起诉人薛义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薛义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宫绍辉

审判员  安 然

审判员  史振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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