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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259号之五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22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萍,女,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秦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56133元、应交本案执行费796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邱 伟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单联坤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曹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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