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富甲蓝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213行审126号
申请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E座425室。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萍,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富甲蓝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镇岔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扬。
申请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大连富甲蓝莓有限公司作出的大保人社监罚决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保人社监罚决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被申请人大连富甲蓝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6000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善雱
审 判 员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