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3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萍,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雷连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款6,000.00元、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邱 伟
执行员 刘延彬
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心兰